案例简介
2020年5月,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母亲购买了一份缴费期限为15年的重大疾病保险,2022年续期服务人员提醒缴费时,刘先生表示近两年因疫情原因,自己经济压力比较大无力承担续期保费,后期有条件再说。工作人员在60天的宽限期内反复劝说无效,保单于同年7月因未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而失效。2023年11月,刘先生通过保险公司线上平台办理了保单复效。2024年1月10日刘先生以被保险人患甲状腺癌向公司申请理赔,因被保险人在复效等待期内出险,根据合同约定,保险公司做出不承担保险责任,合同效力终止,无息退还保费的理赔结论。
案例分析
保险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,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之日起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的指定时期内,即使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理赔给付责任。医疗险的等待期一般为30天,重疾险、寿险类产品的等待期一般为90天至180天,具体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为准。
本案中,刘先生因未及时办理复效业务,导致等待期出险,不能获得保险赔偿。
在此,富德生命人寿江苏分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:
1、保费缴纳要及时《保险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,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,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,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,合同效力中止,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。
2、恢复效力要及时《保险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,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,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,合同效力恢复。但是,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。在此提醒消费者,保单失效后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,如未在2年内办理复效手续,保单可能还面临永久失效终止的风险,届时消费者除了失去保险保障,还将承担现金价值退保的经济损失。如后期有需求重新购买保险,一方面随着年龄的增长,所交的保费可能会增加,另一方面需要重新进行健康告知, 可能会面临加费承保、延期承保甚至是拒保的风险。